【明会要】二十七 - 龙文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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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要卷六十五 永新龍文彬纂 用11 洪武十四年五月刑部奏决重四帝之日朕當命汝等 凡有重獲必三覆奏以人命至重恐不得其情刑 其間固有演偷法罪不可原者亦有一時迷情有可 矜者若混而同之则輕重不分矣自今凡十恶常藏不原七月辛亥遣御史往浙江等處因帝輸之日古人有言 狱殺刑刑當其罪在可矜若澄及非辜量可復悔草 木微物有仁心者方長不折况於人而可忽乎爾往慎之 十七年聞十月癸丑命天下司刑嶽皆送刑部都察院 详平允又送大理寺蕃覆然後决之其直府州刑 默亦此合庶民無冤抑因刑官日王善御在 於策周公善治登在於刑刑者辅治之具用之不可不慎 二十二年刑部尚書楊靖日在京嶽囚卿等覆奏朕观 决恐有失在外各官所能當聊等當详然 1.隔别衙門問二次翻不服具奏會九卿之之 崧三四贰不服而後請旨决焉 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群罪 蕃之餘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 理傅自之其無罪應释者持政平宜德意遭之吧 惠帝為太孫時者獲盜七太孫目之言於帝日六人者 盗其一非是訓之果然帝問何以知之對日周狱色 為上此人眸子然视端详必非盗也帝喜日治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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