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二百八十四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四 理潘院 刑法名例 盗贼一 名例 國初定内人在外犯罪依刑部律外人在 逻内犯罪依蒙古律八旗游牧蒙古牧廠人等 有犯均依蒙古律治罪.又定凡以九者 三岁 以五者牛一乳牛一牛一糁牛二。
所牲畜者其札證克使人取牛一被牲 畜人之札克使心於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 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谁多又定风取 牲畜本主計九數取一不足九者不耿又定 凡首告者於所牲畜内取一半給也口康熙 二一六年定凡贪俸之蒙古王月勒具子公台 吉官員有犯私罪應取馬匹牲蓄者照常 取若犯公罪律應马匹牲蓄者皆視所犯之 罪其俸带无俸者仍马匹牲畜.又定凡 犯罪雨造母得私和如私自結有職者三
奪者将情由聲明報部除槍奪所王目勒 玉貝勒等皆俸三月.又定凡首告人罪不 令出首之人誓今被告誓.又定凡出首 人罪之人及之人有應於本旗内其情 歸投者不谁歸投管旗之壬員勒月子公協 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孫名下於不管旗之手貝 勒具子公開散台吉的任其主歸投.又定 凡不招承應死重罪又无據概为疑令 誓完結C又定凡蒙古人至死應凝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