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四百九十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典事侧巷七百三十人 刑部 名例律耀首 同 求 重罪 言 铭?其
瞧若 同 合 有是 已 被 四 不 越 得 款 首 所在 减犯 罪 出 無 罪 得 罪 减不 若私越度關及者不在自首之律 若 强寫盗非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 人枉法不枉法悔過回付還主者与經官司 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處首 還者亦得罪二等其强写盗若能捕獲同伴
仍 定.一凡遇强盗像親首告到官寄其聚泉 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凝 断發落若聚泉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 以上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親属首告发 各充軍其親本身被劫因而告到官 凡遏强盗係律得容之观属首告到官同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