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六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刑部 练軍士激叟 民 軍掠口凡守将领非奉調遣私自使合 軍人於胖外境據掠人口財物杖一百能 職充軍所部使軍官及總旗遮减一等罪 坐所由优 今小旗軍人不坐若軍人不曾經由 本管目液 私出外境據掠者为首杖一百為 杖九七 人為首者為杖一 人 俱發遠充軍若本管頭
發遥術充軍其管操指千百户等官往回 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鈴束故劫拿殺人 0一土官土舍概容本管土 民頭目為盗聚至百人殺携男婦二十名口以 上者問罪降一级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 推土人信服親支土舍替若未動官軍隨即 除。
勒将第借追践为名烧毁良民虚舍掠子女 财物者领兵将軍冬赞大臣及营想第俱交部 最處保王具靴交宗人府征重治罪冬领以下 官免义若分兵征進有犯前罪名者统兵将 镇及分管雨翼官业管领旗分宫俱交部處 至於官员兵工一二人私自焚掠者係官交部 誠處係護军领催兵丁鞭一百係厮役正法若 厮役之主知情者散一百係官交部分别處 所管参领以下官員及营總均交部處其 掠蕴带男婦人口仍追出给远完聚若故督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