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十六 - 崑冈等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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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刑部 財物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第小功减 幼二此 三第總麻減二等无服之親减一等免刺 若 销 長犯卑幼亦 依 得 义 犯尊長以凡人论 不在强劫己家财物依各居親行强盗单幼犯尊 長以凡人论听奏請 盗律計贼治罪若起意句引外人同盗家長财 物者將起意之奴計瞒退加盗一等治罪 至一百二十雨以上者仍照律凝监候不准 援 三百雨以上照盟守自盗例凝靳盟候亦不准 年定各居親丽相盗財物除因尊長膜視卑幼素无 周恤致被卑幼璃其財物者仍各按服制照舊 律分别減等辦理外若尊長素有周或托管 田經理财物卑幼不安本分肆寫肥己胎累 尊長受害者係有服親处各照减等本律远加 一等治罪係无服之親即以凡人寫盗計贼科 至满贯者凝盟候秋蕃時入於缓決候 决三次从遇有 年递 旨定 50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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