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十八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部 公队职皆為盗 而。凡共課為强 餘 其共課為數 两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强盗
共課為强盗罗犯臨時畏不行而行者仍為 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後分喊者杖一百流二 千里重者仍从重不分者杖一百如因 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贼者發新疆给官兵 為奴不分贼杖一百徒三年 七年 此 O 道光元年准共課為盜臨時不行事後 又不分贼之犯母庸刺字成豐三年准向 来辦理同課為盜在途看船之犯如泊船之所 未隨同上盗则與把風接城者情稍有間是以
月 此條乃以上盗贼 條之通例未成盜而有顯證見者依已行 而未得財科已成盜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起除刺字.凡盜贼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 充做該徒者役滿充做該流者流所充作 若有起除原刺字漾者杖六十補刺 之徒殿之 大 山 故 原 不 附 一凡盗 等犯有自行用乐销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