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二十四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三 刑部 刑律關祖义母义母 祖父母父母。
而依法决影进逅致死及過失者各母.一母告子不教及伯叔父母兄姊伯故 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妙奏告弟姓人等打属者 俱行拘四都親族人等寄勘是實依律間若 有越枉即典群理果有迹傷痕輸情服罪者 咸以下恩餐年久或十六以上曾分有財配 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 犯属侵盗恐欺告等情即同子孫取 问如律若义义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殺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岁以下悬餐年欠惑 十六岁以如曾分有财座配有室家若於义义 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属使盗恐败 非欺告等情即同子孫取问如律若義父母 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殿故殺傷义手都亚以 故傷乞養巽姓于孫若過房在十五 以愿餐未知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 配有室家有犯及殺傷都业以雇工人义 子之婦亦依前疑岁數照本创科嘶其义子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