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三十二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二十九 刑部 不應為 公 从酒 故出入人罪若為托人及親托 以致 應所
凡有内外間散官員人等及民開豪忌類無職 任乃就公事交結待門妄行因關通者發 覺之時从重治罪〇二十八年宦监生倚仗 勢力作害地方百姓 此等瑟棍防確即行題照律 重治罪若州縣狗庇不行呈報者革職司道府 不行轉群者同城各降三级調用不同城各降 一级留任督不行提者照不行题大小 官員婪之例處分.二十九年准绅宦监 生生員等本身及子弟家人若以私事出入大
社減一第皆 陵 山 及會庫内失火都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 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計以监守自盗论 宁 人 首 因 分 内 常 者忧 四 大 假 欺 财 人 物 盗 盗 追 库 子 若於會庫及會内然火教 关 宫殿及會庫若掌因者但见纳大起皆不得離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