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三十三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二 刑部 因脱盟及反在逃。凡犯罪被因禁而脱 本罪上加二箫如因 而藕放 他因罪重 但 坐 銷雍正 助力 附律 條例 一各府州縣
靳决若越戳脱逃被獲者於本地方新决桌 而其未戏傷人之彩盗原係听免死发遣之 犯如越脱逃被獲者於本地方凝立决若 因越傷兵役者亦凝桌示其外省越街 及在途脱逃盗犯被别省獲即令獲之地 方官睿报具题刑部查明原卷奏 開行今獲之地方立决其部刺字發遗在途用 酒灌醉用樂迷倒解乘間速者該地方官 报部亦行今獲之地方凝立决若因脱逃 殺傷兵役者決泉示其疏之該管官照例
刺頭代為銷毁利字情通线之心與因同 罪至死者凝紋盟候其代为剃頭毁刺字 的盖鋪筑利字之 字 年定原例代為制.一监内疏脱 立决人犯禁卒发充軍提牢典史杖一百 徒三年疏脱藍候人犯禁卒杖一百流三千里 提牢典史杖九个徒二年半疏脱軍流徒罪人 犯禁卒减囚罪一第提牢典史减囚罪二第其 受財故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凝监候如一 年之内能今親捕獲或因已死及自首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