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三十四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四 刑邮 刑律捕亡徒流人选二。一蒙古發内地站当差人犯在配脱逃原 發山东河南者初次調發福建湖广等省加加 號一月二次調發雲貴雨广極透煙瘴加机號 雨月三次者仍發回原調處所加加號三月各 青四十板其原發福建湖广等省者以次調发 極達煙瘴而止如係免死减等人犯在配脱逃 無行免為匪者亦一體加調若逃後復有行
外其有中途脱逃被獲者各於本罪上退加一 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為杖七十徒一年韦以 次透加至徒二年加為總徒四年總徒四年 加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徒五年者改為杖 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寻常遣軍流犯有尚 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均即照己經到配脱逃各 乾 隆 0一原犯流 條 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俱不計次 數流二千里者改為二千五百里二千五百里
脱逃被獲原犯流二千里者改爲流二千五百 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改為流三千里俱从 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各加加號雨月青四 十枫一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 者改發近逢充軍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里 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改發附近充軍均 就其現配地方計程發配若表内現配地方應 發之所興該犯原籍相远而又地處遥境再無 别處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各加加號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