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五百四十四 - 崑冈等修.pdf

定大清會典事创春八百五十六 刑部 捕 例 住 交下人之境址逃督 外妻家 所菲私选 逃 行 炸 方 里 旗 官 逃人另犯他罪口康熙十二年题逃人在逃 都免其重仍照例刺宇.雍正四年
次逃走在 散前者俱免其通算其於 散后逃走三次都方凝发道.道光五年定凡正身 旗人二次逃起其初次逃走在 敬前者免其算照初次逃走例分别辦理旗下家 人三次逃起有二次逃走在 前都俱免通算其於 教後逃走三次都方凝發 外省防属下人选.原定凡外省驻防藩王 公等在京人役逃走者應在督捕衙門番理其
下人逃走者照创鞭刺公主等所属另户逃走 者亦照旗下另户人例治罪免其刺字富家地 方官俱照常其口外蒙古之逃人等解都浴 送理藩院歸結地方官功過母庸將窝家青 四十板.嘉六年定口外蒙古逃人之窝家 分别知情不知情照例辨理 逃人起除刺字.康熙四年题梅凡逃人将伊 面上字毁去都將致去字補刺鞭六十口雍正 二年定凡逃人用乐起除面上所刺之字都加 號三月鞭一百如央人代爲起除都将代為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