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十二 - 延丰等纂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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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修两浙法志卷十二 奏曦二 乾隆十六年十二月万部會得署理浙江巡 永貴等将浙省武員辦理帮事宜核八款 呈 御號 帑宜合地方官监同出納也查浙省原努 本銀八萬雨已經照數歸還嗣於流羡餘銀 内截存銀十{萬雨以作收努本現在今除浙江提督委員承瓣之岱山地方無交 職江南提標中營亦不請帑本且皆有 提督大員親臨督察均册庸再行置惟温台 二處就近均有交員應嗣後黄樂清協 蜜海管均會同黄樂清平陽盅海等縣具批 同各場大便移縣支颌收照例遵用庫據 实給發毋許絲毫扣短伸文武互相稽察不能 擅行挪動仍合各縣場將收發銀數隨時具報收均合會同該揚大使遵照准官秤秤 收入之後或交商颌或運乍浦亦照例 會同秤發出仍今該大使按句册報盛政及 各道衙門查考庶鹽斤收發皆歸實在而私售 浮收之弊亦可渐除等語均應如所奏辨理 承辦之具宜定也查提大員青任基重本不 宜親身會計致有 地營何之事且政万巡 無衙門事政承辨之員自應巡無節制方得 指臂相使今除樂清平陽窗海皆係副杂江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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