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十三 - 延丰等纂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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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修雨浙盟法志卷十三 律例一 泄自周官始和布分而法制具有成蓄以利之 所在即之所叢不定其法则利无以興而 無白节 世祖章皇带命读延臣探蕲律例百餘年來有增删律 一成而不易凶時而制宜 國家法合精許殿背得其平損盆悉歸从當所 之从既然之後不若禁之从未然之先也舊志徒干 指平人者加三等 三流 船 頭匹敢入官 途道 引颌 手秤 者杖九十徒 1 年牛 挑 肯 所 同 杖入十徒二年非應 同 捕 人 能自首 者免罪 告獲者就将所獲私給付告人充 止 一免 人 罪,不 犯 中 不猎仍而 自 八者原首有 若 壁私 事發止理見獲人鹽 不如 獲 追 獲 人不 人追 坐 不 当 該官司不 其慧 轉 梦 手 指 者 貨吏官 以 故 人罪 犯如 律其同 例 一止 官理 不见 须發 究確 欧定重折志《卷十 -111凡管理務及有巡私鹽之青交武各衙門設法 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紫關去處常川巡禁私 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人員初 雷職役 若知情故及容合軍兵隨同服者舆犯人同 人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平人者加 一 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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