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集解附例】十二 - 沈之奇注.pdf

捕七 狄合名捕断律俊阁名选捕律痛復属 本悍洗梁有捕法名指律北奔典队 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七 浦七维塘朱说勇强今不败 秀水沈天易先生原 武林洪诺山前重 荆律 萧云务撑俱当杰发 捕卡 應捕人追捕罪人 蒲军巡于弓兵及快手捕役之類是也 您携非應捕皆在官之人也愿城人朋您 美應捕人则自民里兰方之须是 科此减伟之罪若茅界設列白则璀三十 非人未獲照名来證明白都同成以 无减科之仍惑罪 應人追捕罪人
不且以追捕驾名服逃漏千 各與因同罪多宇指悠隔典非應捕雨 受我故不船捕限者非即拜夫 不可令其兼罪追捕耳如同罪愿至死弟 托 官 儿 司 不 本行 有 差 罪 及 遣 追 明 人 知 皆應 犯 人 罪 之 所 追橘 人 而 之 假 魔 控 而 故不 事 照即故 富 人非谓承数人冬與同罪也按枉法照 皆者俱分首此流罪人一等愿捕人 日人 所 上 犯 总 之 照 B 最 缓 减之 重之 人 B 等 有 减 故 科 如 仍 之 心 限 有 十二 相同故律總茫日仍分首能也名例 一等冬罪俱應分首往受财饮 能 勒 自 及 戴 捕 半得 但 一 浦 不 最 以 重 然 以 之 多 以 為 若 特重 功在 死登
捕者徒至化钱一谋本死殺未者分之财聚深!云人以死失木百行流甲百人定保别四故证意 命下之事皆三罪不不甲難至故可能明罪!應為之罪之徒十趙而行加造以死前科舆白人 捕重罪似人养雨首浦未功意罪日同同即水 人不则應供而捕钱人见止不科人罪罪罪同歡 追可又监報辅人坐乙行同未入招考供制 捕不富禁或人受得甲令罪發後尚全成人 慎以不坐财财矣丙乙如到日未科之减 人未據佚足较将九又段埔丙甲官四定至例科 至奕超十如已人乙则也死以罪 死意虽钱雨越不受段所死盖當不科不 者罪可有故事义加财乙三受同敲之至 注至其凝獲则报人则丙手同真故應定创可 為死流以之追為同两故殺谋假織有格受照 善 七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