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现行新律例】十四 - 沈家本等编订.pdf

大清現行刑律案語 課殺人 人命 原御 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C若課丽已行未人者 者不行诚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 我妃身離不行仍為首 分首器情祈 双
修改 後 凡課心教人道意者我而加功者亦不加 烧O若得 而不死造意者校从丽加功名流三千里不加功者徒 记动吧身 者问强盗不分首徙皆秘布 赚不行仍寫首者不行诚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 双 C原例 一凡勘问課教人犯有計谋者方以造意渐下手 助者方以加功校丽已行人娥見獲省方奥强盗 人
凡課此害命照律概所文沃外其有因他事毅人後兄 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器其行兜快何隙有何設果保 將所得之财倍追給主仍各紫木律科断若殺人後掠取 初無财之心段人後見有身衣物乘便取去 家财业知有蔽监而取去若豁得管情仍同强盗罪 品等按律因而得财器同颁盗不分首优皆所 文開列於後 等听字業已照章收校此作亦燃更正將修改例 修改 一凡谋财悲命照律较文洪外其有因他事毁人後偶见 财物因丽取去者必养其行纪换何隙何何證德果保 人命 初無财之心教人後見有隐身衣物乘便取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