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遗规】十 - 陈弘谋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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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规卷下 桂林後學陳宏 太:子 都 史 锡宁 宏 按 所 列 條 陈約皆州縣所必有之事而士 所 切 切 然 日里於其官者也惟能事事从 民 生 起 见 前有一番 楷注即沥一番福澤余 故 其 尤 要者具著於世之君 子时常 借 以 自 鏡為循 名 而丰 贵宝為苟且以塞 责何去 何當必有 有 能辨之者关 臣觀天下之治 端本澄源必 自 上 一而率下奉法守自热按而 下 遮相約無皇上之仁思得實窕 民 也謹 列 款 如 左 一 中 誠 怨欲開民交食之源警 使 與起姆 得徒束 事虚差人一 下:鄉反滋民言 二 教 化 教 化自 身而出非以 彌丈故 以曰民不从其 会 其 好 為人上者敬 以 持身燕?以 励操以御 自 觀而化 之更 彰 善 恶橱之月 風聲孝子顺 豫 義夫節娇必表揚 绅者德必尊禮之邑中經 明 行 俯今著開者必 稽 考其實闻之巡按御史疏 薦於胡 潮。社學務遥得人 一學宫救即申群修理境内凡有古 先聖贤及 和 典所載山川 祠宇瞰 者郎 時 俯理 完 好 仍 开 要場 除 絮净 開鐵祠 不得容 堆 精 物 坐 卧 作 践四 、方 過 客 拜有 戴 者常 以 此 占 州 縣官 之品何 可忽 北 民之 大 命費无所 荒無所眼尚可 民 父 母 必须陳宜法使 一 縣毅足一縣濟 獨酒民 民即以弹為州縣者功在赤流子孫端 傢於 此 一社金 君是救荒良法鄉及名家自造 吉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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