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张氏宗谱_4卷-张氏宗谱 (湖北) 张氏家谱_三.pdf



判决 告人 麻城縣知事公署民事判决書附圖 魏作舟年三十五岁 農 張品三年四十岁 魏明奇年四十崴 張晋卿年五十四崴農 未到 张恒晋年四十 限雲山年四十六岁 张聘臣年二十五崴 未到 未到 张最存年二十六康未到 李海喬年四十九商 李东山年六十四農 华团李開祥年五十六晨 同菜李玉华年四十八未到 煲李恭年四十五成商 李培保年三十六岁 李春柴年四十九 李瑞廷年四十四崴 未到 未到 朱到
界等情互控到著本署业經勘明白應予以判决 場辛壬雨處開盤以資抵抗於是两造以背據强開 地宜公共牧场今被張魏開種有背字故亦在路西 理由 查合同字内既裁人行路以西餘地三姓永不只准 牧牛字檬李姓张魏背據竟在辛壬雨處開 置所待解決者不過甲子雨路間之餘地耳究宜歸何 毁界一據委員勘圖及其報告亚無毁界情形亦無庸 無理取無待研究着停止耕作亚回復原狀至 姓所有應立合同之當時係以何路為界為以本署 甲路係由戊已路往來之人行正路子路乃其支路而 甲長施永亦供子路是到凉亭超路走得少些人那 時未争中間的地亦指甲子雨路間之地云云彼子路既 裹地指甲子霜路間之地向是張魏二家耕種他們前爭 是超路而張魏在該地種之初李姓又未聲明其 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