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杂志]四·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司法杂志编辑处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会计科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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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司法杂志
类别
报刊

【司法杂志】四 - 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司法杂志编辑处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会计科渖阳.pdf總理遗喝及像 司法第四期目次(民一庭决)明暨等興高山等因確地所有楼上一案 阿特拉索夫與雷伊諾瓦因確限先權上诉一案 谕著 學省政府主席翟文氏行像及题字 孟昭贤等(民二庭决)(乙)最高法院束北分院刑事非常上拆何决 害赔(俄國革命後之法律思思 振 源 動 專 件 因以博為常業一案(刑庭决)法 警别法 合 特 载 邀高等法院检察處民國十七年全年收結案件表 司法状规 判曹行條例 雜報 寧民商事习惯查報告(三)解释 最高法院解释第四十六至第六十號 東北政 孔院長回籍省親 司法院關於大教之意見 判(甲)决 最高法院東北分院民华第三寨判决 文法院之立法大計劃 可法院備改粗混臨時法院像肖氏選文翟席主府政省写遗損害赔價 邵 動 泛 損害陪有廣羲狭義之分,廣義之損害 寶際上不可能。故回復未受損害前之原状一 語,為想像上之一名耳。各國立法例 生,而欲其回復未受損害前之原狀,往往為 使與損害有關係之多數人,皆分担其損害,之方法,大别有二:(一)凡有損害發生,即 陪,即保救濟一切損害之總。救濟損害 損,其照樣修藉,是也。(二一陪金; 即使之回復未受損害前之原狀,例如房屋毁,關於損害赔有二方法:(一)向復原状.出赘補,以為賠價者,是也.如共同損害,即其例也。(二二)凡有損害發生,使受害人以外之人(不問是否為加害人)即不為原状之回復,使其以金補受害人 之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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