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丛刊】南京中央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丛刊编委会南京中央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丛刊编委会编辑发行所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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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之演進及其 趙之 一法律之求定興達變 法律固安定,但决不能定滞而不助。故自來關於法律之思想莫不對於此安定助二者之需要,力求 所以之也。一般安全之會的利問不能不合人企求定的基本條理,以為行為之客觀的,使安定的會秩序得以及,但亦以融會生活之情况時在想化,复不能不及其他會利盆之需要其(Pound,InterpretatinsofLegalHistory,1923,)此語者,對於法律之求定達,固可切中要倾,而對於法律之螳演发,尤為一根本扼要的注脚 他足以危一般安全之行為,而常與以因時制宜之適愿。是故法律秩序既安定,且须随宜而變動也.重相反而相成之成因存乎其。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智其定或習等之规定,更無论已.事件,无可適用之法律或智時,依英最類之规定類推之,或依一般法理决定之.其他在各國立法中,如另有只者,其只一,或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智者,不在此限一或 秩序或良風俗一之舆出入,又不能因時因地而無。凡此為法學上習惯法問题之各方面,而向為各學 派所孜孜也。兹以之長,姑不具逃。要之習惯一因莫不先由於當地之風教禮俗,逐形成 兜竟所只者當何等習?其内容應為何?應如何成方「不背於公共积序或良凰俗一?面一公共 律中智化的成因焉.面為會其同信守之规范。及其既為规,法律乃因事勢之要求,許其有法律的效力。法律與會之,既须有中介物為之和故開於此之中介物,似可作一通焉。以予私見此中介物。(Maine,AncientLaw,Chap.對於法律史之解,梅氏之見解有精到之。如法律之步由名分而於契(oSas 互作用,亦有數處之法律制度不受此中某一中介物之影者。但就于所知,對於此三者之排列,無何 Contract.”ArcientLaw,Chap.V.aloIntroduetion byPollock)当由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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