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杂志】二 - 法学会编辑部法学会事务所北京.pdf

销言 律師制度远要 師中國古广有也李漢大若康成于秦漠之律写解注然為其計經之 名所由管迄一合甲金科玉律姿于吏虎輕此重比要以法律為陷人於 之器耳是法官具不知法律他何焉蓝言書离卷不律落概乎其言之也及 於前漏直以為然其有援據律文仰限自已或他人之利者不日刁生恶监日 刑律 疾為原告時得委他人代。
第一當事者行為之日的千差葛而要其終在於民事不過欲仲張權和 在於刑事不過欲排斥自已所受不利盆之裁判而己文明各國之裁判官依法 判决福之虞而智客干有一失况於感情之作那金之勢九叉往 能左右員理即不此而使當事若自為则凡攻防之方法除斥避总之 原抗告上告之有无期决定命合之是否法稍不注总之骄所分 委之律師则一切解决使败诉亦止受適法之制裁而不受不正之侵害是所 以保護私人也 第二當事者不知法律若命自為必至虚可乙時妄提无盆之據及 多所供远不必要之言因丽使程序之進行非常滞而國家司法機亦 尚接而受無形之失委之律師则無之腾败皆易於終結是则所以持公 以上二者皆各立律師制度共通之理由而就中國今日之情私则探川律師有特 法事會耀
第二章各國關於律師之文法例 各國法律於行為有雨種主义即本人主义與律師认主義是也本人 王義者不裁判上裁外凡行為必要本人自為之之也律師主義凡 行為必不可不要律師之也雨種主義各有一利一害蓋在本人王義则味於法 律之规定味於之程序不性自己陷於不利之域而义足以陷司法機關於滞不能 為圆活之進行此其害也而利在不支給律師之報酬反之则律主雌有措失本 人财報酬律師之害而利在行為不生一切之困難現在多败之.法侧大都以律 不許為行為在於日木民事法第六十三條原 告或被告不自為款時以士代理人同第二项於士不在之場合以有 能力之親族或履人為代理人若此等人不在時即得以他之能力者為 法台誌 律師制度要 代理人又同第二项於區裁判所有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