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杂志】四 - 法学会编辑部法学会事务所北京.pdf

前號目次 現行間接選制之隔 江 庸 英國陪蕃制度略 胡毅 考察德意志帝國政治要(法政小之二)各國刑事新松法之精髓 霹清水澄博十行政裁判 判决錄 雜錄 大理院處规
第八條 法拳會糕諾 人民依法合所定有之權 中華民國法私案 第九條 第十條人民非依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禁訊及處 人民有受法官之番判之權無何人不得奪之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人民居住之安全非依法律所定无何人不得侵之 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所定無何人不得侵之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人民於法律内有集會結社之自出 入民於法律圍内有言著及印行之自由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人民於法律圍内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人民於法律圍内有居住及職業之自由 第十七條 公盆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所定 人民之財所有權無何人不得侵之 第三章大總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具備左列條件得被選為大
法学會藥 中华民國惠法私案 第二十七條大總為維待公共治安或盆捍非常患當民國會會以後不 及召集時以不達反法马限制定奥法律有同一效力之教命 前项教合不執行與否至次期民國會開會時须迅速提出於會求其承 依其规定行之 第二十八條大總定官制及官规亚任免官吏但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洲规定者务 第三十條大總马民國海軍大元統率海軍 第二十九條大總定動位動章及其他榮典亚授與之但不得附以特權 第三十一條大總統依法律宣告戒 第二十二條大總婧和結條約但商約及增課人民或國家義務之條約非 經民國會之承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大總宣告刑减刑及復但须得最高法院之同意 大戀不政治及刑事上之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大於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