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杂志】五 - 法学会编辑部法学会事务所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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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號目次 嵩法私案 汪柴寳 民法草案子問题之研究 廖 治 考察普鲁士政治撰要(继吵)民事松制度之變及收正運動 外交上之主要潮流 判决錄 大理院處務规共利法上之條約權 有賀長雄 简定共和法之粗最為难名在乎於軍事外交訂定大總統與写會之 限是也何此丽事非據法所能行者也凡内國人民皆有法律之義務 是外目的之外政及目的之外均無服我國法律之義務故 故平一行政亨務大就職將其光急慎重計而以開保法律行於人民之 宜行委之於大總齐誠不得已也然一方面觀之如大總統此職權全 以定之法律臨之炎是以軍事外交雨项事務必將惩國會决臨機愿變便 限不有流於致使共和政體之存立有危殆之虞而他一方面觀之如以 國會照督經制限大統此原權稍信失當又恐外交不振兵力不張或致起外网乘 以危家之然愿如何始得中而能冀其達到國家之目的乎淘重要問题也 本撰在外交方面以解决此問題 凡外交之作用大别有三日判日後一千八百十五年之也納公會克里密亞後一千八百五千六年之也公會 俄土後一千八白七十八年之佰林公會等是也而此次世爾干毕半島地或将 有大亦將開公會以洪之至所通常會川保專為解决國际行政上之問 题或协定際沃之原则而何如版權同恩萬國郵便聯合會万國電信聯合會 等属於前者血仲裁裁判陵法规海法规中文法规等事属於後者也公會或 會均將連日所決定者裳集一由各國委派全權委員押稀之最絡决 最絡决書即係一正式條一經批准其效力即能确定惟公會则或山君主親臨或 山國總理外交總長出席故不待批准一經签押效力即為確定按之歷史决非無其例 馬(三)略式約及正式條 修約有正式略式之二式條約如甲國外交總長興制該國之乙國大使公使礁商 谈判將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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