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公报】八.pdf

軍政公報第四十二號法规 一工人名册 第四條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项呈報主管官署一次 三事及其救濟 工人傷病及其治寮經過 第二章童工女工 四 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山 第五條凡未滿十四之男女工不得倔用為工工人 十二以上未满十四之男女在本法公布前已於工工作者本法施行時得由主管 第 第 七 六 條 條 官署核准實其年限 童工及女工不得事左列各種工作 男女工人在十四以上未满十六者為童工童工准徙事便工作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有肆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所之工作 事 連轉中機器或動力傅源装置危险部份之除上油检查修理及上卸皮带索等
軍政公報第四十二號法规 四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凡工人每七日中愿有一日之休息 凡政府法合所规定應放假之念日均愿給假休息 第十七條 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凡工人在廠工作滿一定期問者應有特别休假其休假期如左 二 三 在廠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在廠工作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第十凡條 四 在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期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凡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休息日及休假期内工照給如工人不特别休 假者加給假期内之工 第十九條關於軍用公用之工作主管官署為必要時得停止工人之休假 第五章工資 第二十工人最低工率之规定愿以各廠所在地之工人生活狀况為標 第二十二
軍政公報第四十二法 六 规定告工人 第三十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以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得移止契約但依第二十七條之 1工廠寫全部或一部之業時 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第三十一條 三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腾任時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得不經告移止契約 1] 工人属次達反工规则時 工人無故續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内無故工至六日以上時 第三十三條 第一三十二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工人欲終止契約於一星期前告工廠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告將止契約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给T時 一「廠反工作契約或劳動法合之重要规定時 第三十四條 三下廠虐待T人時 對於第三十條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