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公报】六.pdf

軍政公報第四十號 法规 可得確定之受盆人享受其利益 第六條為他人利立之保契約於定剩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以保险單所載 第二契約之成立 保险費愿由要保人給付之但保险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亦得以之對抗受人 第七條保契愿以保單或臨時保险書為之 變更保契豹或恢復停止之契約效力時保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不為拒耗者 税為承諾 前项规定不適用於人保险 1 當事人之姓名及化所 第八條保契約德記載左列各款事頂由當事人雙方名 三 二 保之標的 所保之性質 四 五 保险金 保险資任開始之時日及保险期尚 六 保費
軍政公報第四十號法规 四 第十三條 或被保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在此限 因履行人道上之羲務所致之减失或損書應由保险人資 第十四條 保標的物之减失或損害係因第三人所致而該第三人之行為依法應由要保人或被 保险人者保人對其失或損害應負任但出於該第三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 保人除有特約外不背任 保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營之事業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失或損 害應負費任 第十五條應付之保险金保险人愿於定期限内給付之無定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 給付之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當事人另有定外保人不保险金以外之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险人以書面所為之問應據聲明要保人故意或因重大 過失遗漏或為不之聲明時如
軍政公報第四十號法规 六 契約即移止 第二十一條前條情形保险人得終止契約或提另定保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費不同意者其 但在前條第二项情形時保险人如有損害得求陪 保人知危增加後仍收保险費或於危發生後給付陪金或有其他雜 持契約之表示者失前頂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危增加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不生本法所规定之效力 為防保人之利 對於害之發生及保险人之无影響者 為履行人道上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自知有保险人愿召保险任之事故發生後應於五日内通知保险 第二十四條 八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於第二十條或二十三條所规定之期限内為聲明或通知者對於 第二十五條 保人因此所受之害應負陪业任 第十七條第一填第二十條及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