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公报】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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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甲乙丙丁為全旗 海軍部长旗 甲乙乙丙之此為三興二 位之半經為乙丙三分之一 軍政公第三十六號法规 五第 残軍人教養條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府个公布 残軍人教院依據木條例之规定粗之 第 第 1三1條 條 軍人教院之粗分甲乙丙二種 残軍人教眷院直於軍政部陵軍署其設胜各省者业受各該省政府之照督 乙残院收容量以五百人為限 甲種院收容量以一千人為限 第四條 丙種院收容量以三百人為限 凡自國民革命軍成立之日因役受傷成之軍人或因公受傷及劳成疾致成 第 第 五 六 條 條 残軍人入院轉院各手概依軍人轉院规辨理 之軍人經驗合於修正残軍人轉院规则第二條之规定者均得收院教養 凡入院之残軍人除照幸給邮外所有被服醫乐均由院中供給之每月另發婚費其 数目如左 官長照原薪八扣支給 十兵各照原支給 第七條残軍人教院設第十九條 按年由本籍縣政府照章發 在院残軍人均對服院规恪守律如有聚案門抗拒長官酬酒聚不服管 或座軍刑律分别處其情重大者业得没收其蓄金或停止华撕金 束及一切達背义干犯軍无在外包庇烟妓妨害公共治安者均按置合 第二十條 每年不得超過一月以上至請假愈限亚未假者開除 在院發殷軍人如遇有婚事故請假回籍時按路程遠近酌量給假除在途日期不計外 第二十一條 附各種軍人教登院制表 木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職 别 甲 殺人數惜 乙 毅人數 和一 丙 級人數 種 掌 院 山 任中(少)校 校 中 少 校一 或少 少 中 校尉 校校 1 1 理全院事務 主辨本院事宜 務軍 副 官 上少 上少 尉校 上 上 尉 尉 或中 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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