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报】二十二 - 浙江行政公署公报处浙江行政公署公报处浙江.pdf

命合 目錄 浙江行政公署通告 浙江高等检察廰通告 中央命合 大總統制定軍影合 省命 浙江行政公署指合第三千二百六十七號 浙江司法器偏處訓合第一百三十三號 浙江司法備處訓合第一百三十四號 浙江高等检察廳通合第二號 浙江高等检察通合第一號 文 雨浙運司公函 表册 民國二年算表 續 通告
浙江公報命合 四月十四日第四百十六册第四條將校同等官及無特别规定之相當文官准尉官見习官包括見官計見习軍医 見习司見习等视將参校尉各軍官至候補生志兵及展用員役等各應 其級视軍士及各等兵 第五二款以上同時俱發者各科其但以一事而犯二以上者止科其一 第六條 第七條 對一犯行而有直辖數個上官時不得饼科罚目 在甲處有犯本合轉調乙處後始行發覺者應由甲處官長知照乙處官長處若 宣告者應由甲處官長知照乙處官長處 犯行發覺於博時其已受之宣告者餠執行完華後再行出發其未受割之 倘期内有所犯仍加完竣再使管 第八條在期内適居現役退伍及召集解除或兵役限滿者候期滿後方准營 結果得停止之執行但其停止日數除因公務傅疾外不算
浙江公 合命 四月十四日第四百十六册 四 上三十日以下 第二十受重束之者除演習歡育外不得外出及與人接見或通行按東日數 第二十一饶 扣薪水二分之一 受輕東之者除演習教育外不得外出按東日數薪水四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受申誠之者新其犯行以戒將來之 在行軍時被检東者仍使與本除偕行至其佩刀與否由本管長官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管高長官核准執行 軍士以上犯行重及屡受戒處分仍无俊改之狀者得降但须申由 第二十五 其原 受降之者若服務中有功續或峻改情形著者得於六個月後開復 第二十六條 本合降者即各等兵降一之 第二十七條軍士及各等兵以故意犯本合者重禁以過失犯本合者輕禁其日 期篇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