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报】七1 - 浙江公署总务处浙江公署总务处.pdf

命合 目 中央命合 大總統命合 教合第四十二號 省合 教合第四十三號 浙江行政公署委任合第一百九十八號 告 浙江國税備處訓合第七百十八號 浙江网税備處訓合第七百二十四號 章程 本省告 浙汇行政公署布告第九十七號 廣告 洋商請照入内地摘要章程浙江行政公署發賣三年翻書通告
浙江公觀命合 十二月十日第六百五十六册 第七條 大鹅合 本條例公布日施行 第六條於木條例之规定各地方行政公署之属官適用之 知 教合第四十三號 事試驗暂行條例 制定知事試哲行條例公布之此合 第一 第二條 條 知事依木條例試驗及格者任用之 凡年滿三十以上具有左列資格之一得應知事試驗 一 器 在本國或外國大學或專門學校修洪律政治經濟之學一年以上得有业交 二 半以上得有明書行政事務滿二年以上者 在本國或外國門以上各學校或木國法政習所修法律政治經濟之學一年 五四三 任簡任或薦任交官淄三年以上者 會有與任或薦任文官相當之資格歷辦行政事務满三年以上者 僧有與簡任或荐任交官相當之資格在本國或外國專門以上谷學校
浙江公報 命命 十二月十日第六百五十六册 第六條 現行法合之解 第一試之科目如左 第七條 國際條約之大要 第二試之科目如左 開於地方行政之策問 第八條 三 草文 設案之判断口試之科目如左 二 一 就其經驗設為問答 就地方民情風俗习設為問答 第九條 第十條 試驗之各科以平均满六十分者為及格 凡甄試落第者不得應第一試第二試落第者不得應口試 第十一條 十分以上者丙等 及格之試驗平均滿八十分以上者甲等七十分以上者為乙等六十分及六 第十二條 佚學有成再行分發 取列甲乙等者依知事任用暂行條例瓣理取列丙等者送人官吏講习所肆業 第十二條 知事試驗以試驗委員會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