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报】八5 - 浙江行政公署总务处浙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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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合 圆目錄 大統命合 数合第三十號 教合第三十一號 浙江行政公署合第一千一百十五號合洪各项巡收山 浙江行政公署訓合第一千一百十號合催共谁道告出Ⅱ期由 通告 浙江高等判告三 浙汇公報 命合 不問公私干涉他人之業務行為妨害其自由或欲行妨害者 三月十六日第七百四十六册 第四條 四 五 豫求命合如左 不知检束常有破融會道德或阻携地方公之言行為書 意圖為第二款第二之妨害而使用有第一吹第四款情形之人 二 命其不得於他人之集會加以姑害 命其於一定期限内事合法之職業 命其不得以何種口寶索人财物或不當要求強人會陪及思涉於迫之两件或其他種方法 li.四 命其時加检束不得乘道德或阻公 示其威使他人變更其進退之意見或妨害焦人之業行為非一切自山 命其不得使用他人妨告他人集會或妨害他人之業務行為及一切自由不得以財物扶助已 第五修 受豫成命合者但以親之故而助者不在此限 命以四條第二款第浙江公報 须示知木人亚於該管地方公布之 命台 三月十六日第七百四十六川 四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蒸定有荒地承条例公布之此合 印總 中崋民國二年二三月二日 晨商總長張 内務長朱 國務總理孫琦 教命第三十一號 國有荒地承條例 第一章總 第三條 第二條 第一條 凡承有荒地開來者無其為偶人写法人均為承狠權 本條国所园有荒地指江海山林新涨及舊無生未释开樂者而司 凡國有荒地除政府有特别使川之昌的外均准人民按照木條例承 第四條 第五條 第 二承 凡欲地來荒者须具書呈計該管官署核难報部文案 前條之偶人或法人之體員非有中華民國國者不得享有承權 第六條 呈書記载左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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