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公报】七.pdf

事日程第三十二號 民國二年八二十五日 下午一時開 院规案(木院提出)二延前會 請假員錄 員 张官 吕洋林张秉文 蒋宗周 李景濂 姜毓英 吕金 翁恩裕 徐清和 李春榮 张滋大 王玉琦 王葆具 秦廣禮 張恩 孟昭漢 崔懷 邵麟 干洪起 郭德修 杜凯之 楼海 周延粥 景耀月 候延爽 王國肃 魏丹書 寇 张玉庚 王之 焕文 王賓 周i 閣鸿 高杞 欧陽成 黄格 谢翊元 陳經 龍 邵元 賀廷桂 榮萃 徐兆 周 楊廷 陳光譜 方潜 吴日法 汇 瞿啟甲 谦 大斯 石润金 石 陳家鼎 瑛 彭允 田 欧陽振聲李執巾 桐是 彭施涤 楊時 白桓 陳嘉會 傅家鈴 李 劉 俞鳳韶 彦 黎院公報
事經過錄 下一時振命 事經過木日之事經過如左 长汤化能主席 席員不滿法定員數 七席按照暂行事細圳第五條酌定時刻三十分計算人败 幽定時刻已滿出席員仍不滿法定員败 席按照行識事網圳第五條二次酌定時刻三十分計算人数 出席員三百八十三人 席宣告按照木日藏事日程開第一案 上席宣告本案第十三條 用起立表决法以本條修正案全條付表决在席員三百一千二人起立者一百八十 一人多敷可决 第十四條就查罗告案去 乘院公限 三
第十五條師原第十六條就原案 汇需用手表决法以本條原案付表决果手者多數可决 第十六條 員理提藏木條去附在一人以上 印原第十七條就原案 中席用手表决法以木條原案付表决果手者多嫩可决 上用起立表决法以金員秉理動付表决起立者少数否决 第十七條即原第十八條就密查告案輸 上席用鼎手表决法以木條查告案付表决手者多數可决 第十八條即原第十九條就蕃查告案 主用卑手表决法以本條查告案付表决手者多败可决 嘉川起立长决法以金員秉理動付表决起立者少數否决 来理提一條文為一開委員會禁止旁附在一人以上 第十九條即原第一十條就查報告案 三席眉翠手表决法以本查报告案付表决手者多敷可决 第二命就原案 乘院公報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