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公报】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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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初一日下午一時振鈴開 聚院第一次常年會會速記鳞第六十一號 主席 長汤化龍主席 現在不足法定人墩指定三十分鐘 主席 現在仍不足法定人敷再指定三十分鐘 现在已足法定人數開以前有告事件本院員跟秉文君交來一信係由熟 河郵信中措制極為荒冒充友人张實在手不符已經国送警愿聲明係人 陷昨天又接一信其中仍是請张員組秘密開并促寄前去等检圈仍是冒名 察聲明冒名陷請杏一切而已 陷要求照送警察亚請伟告但個人係严能報告不能饰告惟有以本院名義函致警 四百六十六號(谷鐘秀)後接之信是否仍送至警察 主席現在尚未送去據张若聲明末信的不是友人观筆本自當接照前函薪理照 四百六十六號(谷鋪秀)张君所言国送警察是也 此事本無關聚要保障不一般員當設保障法也官吏逮捕判既不合法律國會自當行使监督權使 無成立之理由如官吏每於捕不依法律而法律规定亦未完備则一般普通人民皆當 之遵守法律不能有此法以命之遵守而彼即愿證守无此法以合之遵守而即可以不 守也夫已有规定而须再行明何者當守则法律己不勝其矣且法律何當守何 曲維持使本案成立然據本條文看來興約法戒嚴法刑律刑事抵觸重之處在在 者不當守行政機關必待國會聲明當守而後遵守耶以上種種姑不具但委員會委 是求其免此二驿勉强使此案成立无著手一以為本案於法理不甚充足然應事 之必要不得已而使之成立或可稍有補救於万一其有與法律抵觸重覆之處可力加 修改如有不大妨碍即可藉以約束官吏之專横未常无李以成第二者多數於以上逮捕之行為若據不確或有挟嫌陷情節將逮捕之官吏及原告人按律分别 送勢不能不稍為延亦不得已之辨法故将原案六時間改為二日也又原案第三條一關 重治罪一杏刑事法检杏官為原告執行逮捕之官吏必有所據如鲍旅長之來電 即為原告執行逮搞之官吏其所根印以其電报為據至據確寶兴否自有原告贺其 故執行逮捕之官吏郎不負資任也且刑事以检查官為原告苟據不確即依律治 任執行逮捕之官吏在事上固不能先調查據確實與否然後又不能置不奉行 官吏一尽及徙重二字均行删去查會之修正如此請大家 罪不惟與法理上有不合處且與刑律相觸且法律上無重治罪之故將原案逮捕之 一百零四號(劉崇佑)主席寄杏報告已华大體 本員對於此案有修正案明 主席 現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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