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制度研究】李海平.pdf

吉融大学 项士学位论文 亲权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李海平 专账法 导师姓名至住东教 职 标白 吉杯大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一)夫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亲权)夫要离婚后对子女的亲权 1、东权的归属 2、抚养义务的履行 三对继子女的亲权 1、继父母是否具有对继子女亲权人的资格 2、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性质 3、继父母的法律责任 三、录权的撤销、恢复(一)问题的提出(二) 撤销票权的条件 回 撤销录权的程序 码 亲权的恢复 结束语.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要 英文摘要 后 记 2。
资本主义国家设有亲权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关于亲权的规,定。如《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第33条至第51条对 亲权的行便、亲权的保护、亲权的剥夺和恢复等内容做了详细 的规定.从我国立法现状智,我国未设有专门的紧权制度,有关亲 权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难姻法》、《未成年人保护 洪》等法律中。作为调整对知亲庭关系基本法的《婚姻法》,有关亲权的规定仅有两个条文(第15条和第17条),而且 内容极其原则、抽象、不完容、可课作性差。这种状况难以道 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养 而不教、教而无法极为音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事件时有 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