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合同之研究】裴莹硕.pdf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定式合同导论 一、定式合同的界定概念之争(二)分析与评价(三)定式合同概念之我见 二、定式合同之利整析(一)定式合同之物:(二)定式合周贺契约自由(三)定式合同之流弊 第二部分定式合同之效力 一、定式合同的成立(一)积极要件(二)消极要件 二、定式合同之解释 三、定式合同效力的确定(一-)各国关于定式约款效力规制方法之比较(二)诚实信用原则-规制定式合同效力的指导原则(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推定 第三部分定式合同之规制 一、自律规制
引 言 十九世纪中叶以降,自由经济制度蓬勃发展,资本的渐趋集中和大规模生产的日益形 成导致了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举凡银行、保险、运输、日用电器、公寓建筑等 都不例外。为便捷交易,节约成本,厂商均预计一定的合同条款,定式合同靛即大量流行.虽定式合同之发端,乃经济发展之必然结果,但定式合同多为厂商单方拟制,利欲的驱动 常使之拟订诸多不合理条款,作合同上负担或危险的不合理分配,使定式合同成为经济强 者压迫经济者的工具,传统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重大冲击,曾被一美国学者称为“合同的 死亡”。
第一部分定式合同导论 一、定式合同的界定(一)概念之争 定式合同在各国立法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译名各异,举其要者,有: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德国法采之,系指“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不特定多数相 对人所制订,而于缔约时提出之契约条款,不论其条款系独立于契约之外为契约之一部分 抑印载于契约书面之上,亦不论其范围、字体或契约之方式如何均属之。”<2> 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美国法采之,系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 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 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