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若干问题的探讨】王军民.pdf

目录 前言 一、受委托从事公务性质辨析读职罪主体的认识 二、读职罪的本质一读职罪客观分析(一)读职罪的同类客体(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三、故意还是过失一—渎职罪的罪过形式探讨(一)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0(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三)徇私舞罪的主观要件 四、行为加结果一渎职罪客观要求把握(一)渎职罪的行为(二)渎职罪的重大损失(三)渎职罪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五、渎职罪的处理 32(一)渎职罪的法定刑.
渎职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笔者认为,作为类罪名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这一定义揭示出了渎职罪的实质在于违反职责义务,而且包容了渎职罪的全部范围。不管以什么形式表现的渎职行 为,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两类:不履行职务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只要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多的行为,并给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属于渎职罪,不难看出,上述定义概 括出了渎职罪的四个要素:读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的实质是违反职责义务.行为表现的方式是不履行和不 正确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是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的 损失。
1、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从事的职务活动,是国家机 关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活动中,受委托 人是基于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接受国家机关的要托,面且是以国 家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机关从事一定的公务。事实上,国家机 关是把受委托人作为自已的成员同等看待的,受委托人从事的 职务活动,也正是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对受委 托人和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要求他们恪尽职守,认真 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务,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