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代表若干问题研究】杨德山.pdf

3990079 国有股权代表若干问题研究 录目 一、国有股权代表的设立与委派(一)国有股权代表的设立(二)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三)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国有股权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一)国有股权代表的权利(二)国有股权代表的义务 三、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约束机制(一)国有股权代表的激励机制(二)国有股权代表的约束机制 四、国有股权代表的法律责任国有股权代表法律责任概说(二)国有股权代表法律责任的承担(三)
前言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 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 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在公司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转 化为股权,即国有股权。国家作为股东失去了对投入到公司中的实物财 产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代之以取得股权,即对价值财 产(股票或股单)的支配。国有股股东的一切权益和对国有股权的保护,都是通过国有股权代表行使代表权来实现的。国有股权代表是国有股 权的人格化表现,担负着贯彻国有股东意图和维护国有股权益的重要 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 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 部门行使国有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是国有 股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层次,对国有股权的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 以说,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后,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能否取得成效,关 设置国有股权代表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有股权代表使国有股权变为具体化、人格化。我国的公司股 份分为国有股和个人股,个人股股东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行使股权,而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作为国有股股东本身并不能直接行使股 权,它必须委托具体自然人来做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