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徐静.pdf

吉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徐 静 专 业:中国刑法学 导师姓名 高格教授 职 称 吉林大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前言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转轨,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健全,金融法制不够完备,因而金融犯 罪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一种表现形态,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 势。为此,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 环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惩治各种破坏 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可分为妨害货币方面 的犯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玩忽职守)方面的犯罪、金融 诈骗方面的犯罪三大类犯罪。本文仅就《决定》中规定的金融诈 骗犯罪加以研究.《决定》颁布以前,金融诈骗犯罪未从普通诈骗犯罪中分离 出来,对此亦无明文的法律规定。
分别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些犯罪均是以欺诈方法侵犯金融 管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研究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应准确地揭示金融诈骗罪区别于其 它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金融诈骗犯罪是使用特定的诈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犯罪。以特定的诈骗方法是本罪区别于 其他金融犯罪的关键。在《决定》颁布以前,刑法学界对此缺乏 理论探讨,未形成完整的金融诈骗罪的概念。为了使金融诈骗罪 的概念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从诈骗的外在形态 着手来分析。诈骗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