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研究】赵英伟.pdf

目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预售合同构成要件(一)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二)预购方的主体资格(三)预售合同标的物限定(四)预售人与预购人的权利义务及预售合同的必 款。(五)预售合同的文字陷阱及 三、预售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违反预售合同的责任(二)预售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意外风险灭失责任(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四)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解释原则 四、预售合同转让及登记问题(一)我国预售合同能否转让之中(二)预售合同转让的有关规定(三)预售合同转让条件及法律性质(四)转让的其它问题(五)登记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 和特点,主要是:①作为预售合同主体的预售方,预购 方,主要是预售方资格受到严格限制。预售方必须是具 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权、预售权的企业法人,才能预售商 品房,预购方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经济能力,同时预购行为应符合各地的法规规定。②预售合同的客 体尚不存在。商品房竣工后,预售、预购双方持工验 收合格证及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 理产权证书。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已经建成 的商品房,商品房所有人的产权证书明确。
实现期货交易。预购人转让预售合同是有条件的转让:只有符合转让条件,预售转让合同才依法有效,不允许 买空卖空,期货合同正式交割前,可以进行多次转手买 卖,承受人可将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允 许买空卖空,主要是炒合约。1995年4月,我国国内贸 易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暂停所有商 品中远期合同交易。通知说,自国家确定试点期货交易 所后,内贸部和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不得借中远期合 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但一些市场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整顿流通 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