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视广告画面形象的限制】张廷舜.pdf

由于电视画面形象在传播广告理念、影响消费取向及 其文化灌输方面的特殊作用,探讨电视画面形象的限制是 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在论证电视画面形象的基础上,提出了电视画面形象的限制问题,并且从法律、道德舆论、文化和美学四个方面论述了这种限制及其内容。
前言 电视广告以声、像、色兼备,视、听、读并举,信息符 号生动活泼,电视艺术语言?丰富多彩的特点,深受广大消 费者的青睐,在广告诸媒体的发展中,后来居上,独树一帜.如今,电视广告节目已成为电视节目的重要构成部分。电视 广告文化已成为电视文化的主要分支。它将其真实性、科学 性、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欣赏性、娱乐性融于一体,短短十几秒、几十秒的一个电视广告片,可谓是一个微缩的 特殊艺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电视广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 召力,电视广告的功能和社会价值远远超出了只是为推销、促销商品作嫁衣裳的简单目的。美国历史学家大卫波特 会及学校相匹敌。
地位,自然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控制系统。本文不拟讨论这 种限制对电视广告的全面影响,只想就电视广告画面形象 的限制,从法律、道德、文化、美学四个方面,谈几点看法.一、法律的限制 这是电视广告画面形象限制的最重要内容.所谓法律限制主要指通过法律实现的对画面形象的限 制。包括广告法、商标法、工商管理法等专项法律以及政府 颁布的具有效力的广告管理条例等。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 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同时由于采取强制力量加以监督,因 此它在明确规定电视广告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对电视广告画面形象也有明确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