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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杭大法学院95级硕士研究生江勇 论文提要:本文详细论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涵义与性质、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认为举证责任的涵义应从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向举证贵 任的本质一一证明贵任过渡。从审判实践出发将行政诉 讼的证明对象分为事实向题和法律向题,指出事实问题 根据证据的质和量标准进行审查,法律向题可以进一步 分为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强调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 题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目录 一、举证责任涵义和性质的界定(一)举证责任的涵义(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一)事实问题(二)法律问题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西方国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二)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附:注释.
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立场把握举证责任的本质。令人惊异的是,直 到十九世纪下半叶,两大法系的学者几乎同时打破了这种传统占支 配地位的见解,不约而同地将提供证据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派生或 现象,而将证明责任作为举证责任的本质,对举证责任的涵义作了“返朴归真”的诠释,从而莫定了现代举证责任的理论.在我国,“举证责任”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清政府1910年 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该草案在构造及具体条文方面都 几乎是对德、日民事诉讼法典的照搬。最初引入我国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提供证据责任,而不是现代证明意义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