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任立法及监控模式】.pdf

长期以来,立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普遍认为政府享有自主立法权,在 种法律观念的影响下,我国政府立法一度膨胀,行政法规、规章等立法片面 追求速度、数量,以致产生诸多的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甚至出现“恶法等 弊害。作者从宪政、行政权的辩证关系研究出发、探究国家立法权的源流,认为立法所有权主体只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政府不享有立法的所有权。而随着社会变迁,现实行政管理日新月 异,日益趋于专业化、现代化。相对来说权力机关在立法技术、立法速度等 方面无法适应形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权力机关将大量的涉及行政管 理的立法使用权授予给政府,产生一定范围的立法所有权与使用权
目 次 一、行政委任立法的涵义(一)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委任立法(二)我国行政委任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对政府立法权的质疑(一)政府自主立法与宪政相背离(二)政府不享有立法所有权是分权制衡的现实要求(三)政府不享有立法所有权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需要(四)政府不享有立法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必然要求 三、宪政与行政权的冲突与融合(一)宪政(“限政)与行政权的扩张(二)立法机关的非专门性与行政的专业性(三)立法机关的至尊性与行政的能动性 四、委任立法的弊端(一)立法偏私(二)多级委任立法(三)越权委任立法(四)无权限委任立法 五、行政委任立法的监控模式(一)立法机关
定规则、准则,已大大超出行政机关的范围,但授权的范围相对狭小,只能就特 定事项授权。如日本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制定一定的罚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 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这种观点认为 授权法授予,而不是来自宪法。它以英国的委任立法为典型,授权法作为“母法”(parentAct),据此制定的法规是“子法”,再授权产生了“孙法”。这样一再委任 达“五世”之多。如根据英国1939年《紧急权力法》,制定了一系列防卫规程.根据 这些规程,制定了一系列命令.根据命令制定了一系列指示.根据这些指示发布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