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卷三十二至三十四.pdf

定四庫全書 史 部 详校官编修臣裴 修臣程嘉勘 校對官修
課程 請司職掌 凡府州縣抚課司局河泊所崴瓣商税魚課并引由契 本等課程已有定其辩課衙門所瓣纱金銀布 等物不動原封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 布政司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裹到京本部将 解到金銀鏡钞布等物不動原封照依来文分豁明
卷三十 如有兑照依所數目具本奏闻類行各司府州 着落辦課衙門經官吏人等追理足備差人解赴京 庫交纳 十二布政司并直府州遇有起解税折收金 銀钞并物件應進内府收納者其行移次第 皆做此 各布政司并直府州課程纱并金銀布帛等折 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有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