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至一百三十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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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司職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創庫 課程 欧定四車全書 债 明典 市叔弟蛭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 後使辫事者雎脱户止依漏口法若漏自已成丁 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幻疾以免差後者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三口至五口苔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上 十入籍當差,若敲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 所隐之人與同罪癸還本户附籍當差若里長失茶 明會典 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五十每五户加一等胧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乱板 籍者罪同若各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 百發透遠充軍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達者 杖一百還俗僧道癸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給度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 当罪寺觀住持及受业師私度者與同罪亚還俗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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