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至一百四十八.pdf

定四庫全書 明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弘治十年定 凌處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际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 母父母已殺者
祖父母者 奴 双婵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岩外祖父母者 靳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信具 反大逆祖父父子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姓及伯叔 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年十六以上不万疾疾 課反大逆知情故隐藏者 明典
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殺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課殺本管指千 户百户吏卒谋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殺總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 人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 行者若總麻以上親己殺者罪與子孫同 明會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