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周官义疏】卷四十一至四十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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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庫全書 起 部 定周官義流卷四十二 群校官察御史臣施朝 刑部郎中臣許兆覆勘 校官丞臣侍 校對官中書臣王友亮 朝 腾绿生臣雷永清港四十 氏昭禹曰築氏為削五分其金而居二用為 多故曰執下齊治氏為戈戟四分其金而居一则 用為少故曰執上齊以削為下齊而言築氏執之 则大刃鑒燈之皆下齊也以戈為上齊而言治 氏執之则鼎斧所之皆上齊也贤氏公彦曰 氏为言者之類非一桃氏为剑言刃者剑 之類非 存疑費氏公彦曰处氏入上齊桃氏入下齊其乐氏金笑巴人有美 卷四十 案贡金三品金銀鋼而鐵不與馬班氏固曰金 有三等黄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赤金即也 乐器量器自當用鋼此記六齊皆治即斧斤戈戟 剑削殺矢以铜为之左氏傅乒泰人銷锋 以為金人十二皆言铜也然傅曰楚之鐵剑利而 優拙则周以前固有以鐵為兵器者後世以為便 故易以鐵者盆衆耳氏記關所成造或兵器農器 之用鐵者但鋼则入同鐵與同而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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