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七.pdf

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会典则例三十七 群校官检臣劃听 修臣程嘉勘 總校官原任中久臣王燕 校對官助教臣黄昌視 腾人臣蔡枝华
卷三十七 後任官代完者不.康熙二年霜除漕 輝白各會米殼課蘆課颜料等项不并入 微催地丁考成外其各部寺一應起解赋 銀總作十分考成.又題收本年内 全完者紀一次三年相接均全完者加一级.又題地丁經徵之州縣官未完不及 一分停升罚体一年一分降職一级二分至四 分滤降至四级戴罪催微五分以上革職督
巷三十七 後戴罪催微之地丁限一年全完不復作 分數限内不完原不及一分降職一级一分 降三级二分降四级三分降五级皆調用四分 以上革職.四年题經微督催文武各官除 一年内二三接微全完署任不久者不 叙外凡起運一年内全完者經微之州縣 官五萬雨下五萬雨上至十萬雨上督催之道 府直州十萬雨上至二十萬雨上均自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