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二十四.pdf

定四庫全書 史部 定大清會典则例卷一百二十四 群校官检臣听 修巨程嘉 應校官原任中九臣王燕 校官中書臣朱 勝监生臣曹元
卷一百二十 四 朝法制罪應死者止用刑嗣後麗重典者仍分 听按律引概至以板易鞭尤當酌得其中定 以三鞭一板.三年除割脚筋法.又舊例 犯重辟減等者鞭一百贯耳鼻奉 耳鼻在人身最为顯著此刑永革除之O四年定五 刑之制一曰苔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苔為 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青每十苔折青四板一 十愿折责八板者除零青五板三十折青十板
卷一百二十 十徒二年半者杖九十徒三年者杖一百到配 折责四曰流刑安置遠方終身不返分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為三等三流杖一百到 配折责惟絲坐問流者不杖五日死刑日 皆有立决监候之别五刑之外有迟徙離鄉 土一千里之外安置日充軍较流為重凡五等 發二千五 百里曰遠三千里曰煙瘴日極煙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