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四至一百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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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庫全書 史 部 御史徐如覆勘 總校官修臣米银一有 官禁治不嚴初犯苔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舆總管 府官一同歸三犯聞奏定罪如盟臨及户私賣鹽 者同私法“偽造鹽引者靳家產付告人充失 覺察者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買贩鹽到處不呈引癸 資及引數外夹帶引不相隨同私鹽法已賣 五 日内不赴司縣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用 者同賣私法犯私及犯界断後癸場充夫帶 居後後滿放還給散煎户工本官吏通同民有貨無犯人以權貨解官無榨貨有犯人勿問 巡捕私鹽非承告報明白不得入人家搜 犯私被獲拒捕者罪流遠因而傷人者處死 储 巡軍官軌受財脱放鹽徒者以枉法計罪奪所 佩符及所受命職不茶法客旅納課買茶隨 處引癸賣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 六十因而轉用或改抹字號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 隨茶者亚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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