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批谕旨】卷二百十五之三至二百十五之四.pdf

定四庫全書 史部 殊批卷二百十五之三 群校官尚書臣德保 修臣覆勘 總官中书臣朱 對官助教臣蔡 黔 镇 腾绿生臣胡永
我定四店全言 閩省臺灣生者而東潮二府運民更數載以 来伊等谷在彼地生聚力作其仍回本籍者 固不之人而回復去及搬春同往者亦多計其 来往之期俱在冬春二季上年十二月内據谷州 縣禀現有向年前往川省及西省民人兹回原 籍搬春或迎父母以承歡或挚子婦以偕往或前 有聘定之妻兹完娶同去者應否准其搬移等因 前来臣等再三斟酌彼於數年以前既皆離别父
卷二百十五之三 得信其引輕故鄉仍恐愚民信傳關私自 偕往復委幹員查察其有彼地無產业偶因 信传言輕去其鄉者即動支公项資給護送新 之山縣及恩平開平等處荒給以牛具籽 種給房屋居住為业總期居者行者兩得其所 以仰副我 皇上懷保之盛心所有料理事宜理合 奏明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