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用电规则】中国工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訂 全国供用电规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經济委員会 1963年9月23日經燃郭字第1382号文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1963年9月28日水电生字第236号文颁发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电类别及供电方式 第三章新装、增容及投资备科 第四章变更用电及停止用电 第五章用电設备的安装、检与接电 第六章 电度表及计收电费 第七章电气設备的产权划分与护管理實任 第八章用电条件及用电监察 第九章供电质量及断电缺电的处理 2.
的用户在不影响其内部安全用电的条件下:应积极支持.电业局与委托轉供电的用户,事先应就轉供容量、电 量、轉供費用以及有关电气設备的增容、安装、投资、备 料、检修操作等事填,签訂具体协藏.用户未經电业局許可,不应自行对外轉供电力.对国防、軍工等特殊重要的用户,电业局不应委托其向 外轉供电力,其专用綫路和变电設备也不应与其他用后共 用.城市建設有关部門应结合城市规划,建立小型区域配也 室.6.电业局在用户管韩范園以内設遣的各填电气設备,用 户应妥加保管不得私自更动,并只允許电业局的工作人員或 經电业局同意的用户方面的工作人具对該設备进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