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第五册卷三四至卷四二传四 -·中华书局版-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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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后汉书
类别
历史地理
卷次
第五册

【後汉书】第五册卷三四至卷四二传四 - 中华书局.pdf唐宋 注撰 後漢书 五 册 中華書局後漠醬卷三十四 建武五年,統等各遗使隨融長史劉奉,得行在所,韶加統宣德將軍.一大六 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腾為關內侯,拜腾酒泉典晨都尉,悉遣還河西.八年夏,光武自征,興寶融等將兵會車。及败,封統為成義候,同產兄巡,弟。十二年,興融等俱京師,以列候奉朝 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合既輕,下不勝,宜重刑,以典,乃上疏日,臣藕見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减死一等,(二自是以後,著為常,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陳觀紀日: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诚死一 為心。後漠三十四 [二)機,理也。公羊簿曰:代反之正.一六入 不宜開可.事下三公、廷尉,者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一朝所。二今所定,改也.統復上言日: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臣之所奏,非曰最刑。高帝以後,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合尚書問状,對日: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傅,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哉。又曰:爱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日:刑不衷,则人無所厝手足。(聞聖带明王,制立刑,故舜之盛,四凶。經日:天有罪,五刑五庸 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也.仁愛之恩,之路也.春秋之,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全安衆,登無 昔丁仲反,下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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