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第一五册卷一四二至卷一四八志 - 中华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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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爾巽等撰 清史稿 五 册 中華書局清史稿卷一百四一一 志一百十七 刑法 也,凡皆以持禮教於勿替.中,以教征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羲如此。调衰體,典籍散失。魏李著法經六篇,。故倘書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日:士制百姓于刑之 流行至於漢初,何加為九章,歷代有增損分合。至唐永微律出,始集其成。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變,然科條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不就就焉。君子上下數千年問,觀 其教化之昏明,與夫刑之中不中,而盛襄治之故,可觀矣.有清起自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區宇。冲年作,與天下休養,六十餘稔,寬之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韶,不書。高宗運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改作。等差,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爆請也.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指参重處。_二年,命修律官参稽滿、漢條例,分輕重 外,惟有鞭苔。仰荷天休,撕臨中夏,人民既衆,情偽多端。每遇奏,輕重出人,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御製序文日:惟太、太宗創业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 於平允。書成奏進,於再三覆,仍命内院臣校訂安確,乃允刊布,名日大清律集解附。律未定,有司無所察承。爱救法司官廣集廷,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 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_十三年,復颁滿文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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